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学工作,建设一支高水平师资队伍,加强教学名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特设立“中国科学院大学唐立新教学名师奖”(以下简称“唐立新教学名师奖”),现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项设置
第一条 “唐立新教学名师奖”用于奖励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参加本科生教学和研究生集中教学的优秀专任教师(含岗位教师和校部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人。
第二条 学校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税前5万元/人。
第三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系)的课程开设和授课教师情况,确定各学院(系)每年的推荐名额数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目前仍从事教学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唐立新教学名师奖”:
(一)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为人师表,乐于奉献;
(二)热爱课堂教学,潜心教书育人,长期坚持在我校教学工作一线,重视教学梯队建设,教学能力突出,教学效果良好,课程督导评价高;
(三)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依据教务系统中的教学信息,候选人在我校参加本科生教学和研究生集中教学工作应不少于5学年,且近3学年内,承担课程(非讲座类)的平均实际学时不少于30学时/学年;
(五)依据教务系统中的教学信息,候选人在我校参加本科生教学和研究生集中教学工作应不少于10学年,且近5学年内至少有3学年参与讲授课程(非讲座类),可不受条件(四)限制;
(六)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原则上优先考虑在教学过程中卓有成效的教师(如主持完成重要教改项目、出版高质量教材、获得教学相关奖励等);
(七)学术造诣深,科研成果显著(如发表高水平科研论著、获得重要科研成果奖励等),在同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将学科前沿知识和科研成果有效转化为教书育人资源。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申报“唐立新教学名师奖”:
(一)受到过党政纪律处分的教师;
(二)近5学年内,出现过教学事故的教师;
(三)已获得过“唐立新教学名师奖”的教师;
(四)已经推荐至当年度我校“唐立新教育发展基金”所设其它奖项的候选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奖项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筛选标准、坚持宁缺毋滥。
第七条 各学院(系)需综合考察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教学及科研情况,由教学委员会负责遴选推荐,并将遴选出的候选人情况在所属学院(系)网站主页上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交至奖助系统审核。
第八条 在奖助系统中,教务部审核仅参与研究生集中教学的候选人信息,本科部审核仅参与本科生教学的候选人信息,教务部与本科部共同审核既参与研究生集中教学又参与本科生教学的候选人信息。教务部统一汇总审核结果。
第九条 教务部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候选人材料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与会专家人数的1/2及以上者视为通过评审,按照获得“同意”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拟获奖教师。教务部将拟获奖教师名单在学校网站主页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 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专家评审委员会可酌情提出建议方案。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在学院(系)或学校评审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拟获奖教师存在违法违纪、师风不正或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学院(系)或教务部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学院(系)在初选结果公示期内接到异议反馈,须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提请学院(系)教学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在学校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教务部接到异议反馈,须分别同相关学院(系)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组织召开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会议对有异议拟获奖教师进行复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学院(系)、教务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仍未处理完异议事项,则相关教师不列入拟推荐获奖教师名单。
第十五条 已获奖者如有违法违纪、师风不正、弄虚作假等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务部和本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