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课程建设和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全面提升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进一步发挥优秀课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课程分为校级优秀课程和学院级优秀课程两类,包括研究生优秀课程和本科生优秀课程。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优秀课程由教务部负责组织评选;本科生优秀课程由本科部负责组织评选。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课程可参与评选:
(一)符合培养造就德才兼备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属于集中教务系统中秋、春学期开设的公共类课程和专业类课程(不包括讲座类课程)。课程在近五学年内开设过三个学年及以上,并将继续开设。
(三)课程内容科学合理,层次分明,体系完整,更新及时;课程实行启发式教学,具有足够的挑战度;教学效果突出,基本达到国际一流大学同类课程水平,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推广性。
(四)授课教师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较高的教学水平,符合学校教师遴选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合理。
(五)授课团队的组成须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规定,首席教授组织团队共同研讨教学大纲、集体备课和编写教案,团队成员稳定,每位授课教师的教学内容和时间固定,课程衔接顺畅。
(六)课程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的广泛好评,学生评教结果为优。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授课教师参与编写教材的课程。此配套教材须列入“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本科生教材系列”且用于课程教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不可申报:
(一)近五学年内,课程授课团队成员出现过师德失范行为或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
(二)近五学年内,出现过教学事故的课程。
(三)上一学年度同一学期内,因授课教师的个人原因,累计出现三次及以上调停课的课程。
(四)上一学年度,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和课程考核的督导评价中有“差”和“中”的课程。
第三章 评选
第六条 优秀课程奖项评选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评选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第七条 优秀课程的名额分配方式:
(一)根据集中教务系统中上一学年秋、春学期各院系研究生和本科生课程的开设情况和教师授课情况,教务部和本科部分别按不超过各院系上一学年秋、春学期研究生和本科生开课总数8%的标准,综合考虑分配各院系研究生和本科生学院级优秀课程的名额,各院系须在限额内,严格遴选学院级优秀课程。
(二)教务部和本科部将向相关院系反馈未通过学校形式审核的课程,取消相关课程的学院级优秀课程推荐资格,院系不得再增补其他课程。
(三)学校从学院级优秀课程中遴选出校级优秀课程,研究生和本科生校级优秀课程的数量分别不超过上一学年秋、春学期研究生和本科生课程总数的5%。
第八条 优秀课程评选程序:
(一)各院系教学委员会对参评课程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同意”票数超过与会专家人数二分之一的课程视为通过评审,分别按照得票数高低排序,确定研究生和本科生学院级优秀课程名单。评审结果须在所属院系网站主页上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分别报送教务部和本科部。
(二)教务部和本科部分别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学院上报的课程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同意”票数超过与会专家人数二分之一的课程视为通过评审,在限定名额内,分别按照得票数高低排序,确定研究生、本科生校级和学院级优秀课程的拟获奖名单。教务部和本科部将评审结果分别在学校网站主页公示七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教务部和本科部分别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研究生、本科生校级和学院级优秀课程名单,正式公布获奖名单。
第九条 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专家评审委员会可酌情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奖项的个人须回避,不得参加评审活动。参加评审的专家评委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推荐、评奖程序,自觉维护奖项的权威和声誉,不得对外泄露评奖情况和评奖意见。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对优秀课程授予荣誉称号、发放证书,并对授课教师给予奖励,校级优秀课程奖励金额为税前1万元/门,院系级优秀课程奖励金额为税前0.5万元/门。
第十二条 教务部和本科部分别将奖金发放给课程的授课教师或授课团队。首席教授根据授课团队中每位教师对课程的贡献合理分配奖金。
第十三条 优秀课程的评选结果,应作为授课教师在考核、提职、晋级以及相关评优评奖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各院系优先从优秀课程中培育校级精品课程和出版教材。优秀课程须纳入学校和院系教学督导范围内,实现优秀课程教学督导全覆盖。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在院系或学校评审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拟推荐的优秀课程存在弄虚作假、授课教师存在违法违纪或师德师风等严重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院系、教务部或本科部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院系初选结果公示期内,院系接到异议问题反馈,须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开展调查,调查结果须提请院系教学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在学校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教务部、本科部接到异议问题反馈,须分别会同相关院系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组织召开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会议,对有异议课程进行复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自院系、教务部或本科部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仍未处理完异议事项的课程不得列入拟推荐优秀课程名单。
第十九条 对已批准的优秀课程,如有弄虚作假、授课教师存在违法违纪或师德师风等严重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和本科部负责解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课程评选条例》(院发教字〔2009〕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