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设立“李佩教师奉献奖”的决定》(校发办字〔2017〕1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全校教师向李佩先生学习,营造重视教学、教书育人的文化氛围,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李佩教师奉献奖”包括“李佩教学名师奖”和“李佩优秀教师奖”,由教务部负责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李佩教学名师奖”为我校最高级别的教师荣誉奖,重点表彰在我校“立德树人、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的教师,每次评选不超过3名教学名师,其中文科类专业最多1名。
第四条 “李佩优秀教师奖”旨在表彰在我校教学工作中教学效果显著,深受广大师生爱戴的优秀教师,每次评选不超过20名优秀教师。
第五条 “李佩教师奉献奖”的评选实行按各奖条件遴选、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各学院(系)严格按照“李佩教学名师奖”和“李佩优秀教师奖”的条件遴选相应候选人。评审专家严格遵照各奖项的评价标准评审,分别对奖项独立投票表决,“李佩教学名师奖”的落选候选人不可参评“李佩优秀教师奖”。
第二章 条件
第六条 “李佩教师奉献奖”面向对象为长期投身在我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集中教学一线的优秀教师。奖项遴选依据的课程数据均为集中教务系统中的非讲座类教学数据。
第七条 “李佩教学名师奖”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可申报奖项:
1.政治立场坚定,师德师风良好,符合“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标准;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潜心教书育人,重视青年教师培养与教学团队建设,为我校教育教学做出重大贡献。
2.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候选人应有10学年及以上的教学经历,目前仍从事教学工作,且近3学年连续授课,平均实际授课学时不少于50学时/学年。
4.或经与教师本人确认,学院(系)可证明候选人在我校具有20学年及以上的教学经历,且近5学年至少有3学年授课,则不受上一条条件限制。
5.教育理念与时俱进,教学方法独特精湛,教学技术手段先进,注重课程育人,围绕坚定学生理想信念,帮助学生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6.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优秀,主讲课程具有新颖性,在同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一流水平,获得国家级教师类奖项者优先推荐。
7.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在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青年教师的培养方面做出贡献,创造性地开展教学活动,取得标志性的教学成果。
8.坚持以科研促教学,具有高水平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的学术意义重大,能有效服务于社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不在申报范围内:
1.曾获得“李佩教学名师奖”;
2.出现过师德失范行为或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
3.出现过教学事故或实验室事故。
第八条 “李佩优秀教师奖”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可申报奖项:
1.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敬业爱岗,为人师表,教风端正,治学严谨。
2.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申报人应有5学年及以上的教学经历,目前仍从事教学工作,且近3学年连续授课,平均实际授课学时不少于25学时/学年。
4.或候选人有10学年及以上的教学经历,目前仍从事教学工作,且近5学年至少有3学年授课,则不受上一条条件限制。
5.教育思想先进,有效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注重课程育人,围绕坚定学生理想信念,帮助学生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6.教学效果优异,教学风格独特,得到同行专家一致认可,深受学生好评。
7.重视教学建设,在课程建设、教学方法创新、教材建设等方面富有成效,能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8.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坚持科研与教学齐头并进,能够将最新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不在申报范围内:
1.曾获得“李佩教学名师奖”;
2.近5年获得过“唐立新教学名师奖”或“李佩优秀教师奖”;
3.出现过师德失范行为或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
4.出现过教学事故或实验室事故。
第三章 评选
第九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第十条 各学院(系)需综合考察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教学及科研情况,由教学委员会负责遴选推荐,并给出推荐意见,遴选结果须在所属学院(系)网站主页上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教务部。
第十一条 教务部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候选人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同意”票数达到与会专家人数的1/2及以上者视为通过评审,在限定名额内,分别按照得票数高低排序,确定拟获奖教师名单。教务部将拟获奖教师名单在学校网站主页公示七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教务部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李佩教学名师奖”和“李佩优秀教师奖”获奖名单,正式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专家评审委员会可酌情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奖项的个人须回避,不得参加评审活动。参加评审的专家评委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推荐、评奖程序,自觉维护奖项的权威和声誉,不得对外泄露评奖情况和评奖意见。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为“李佩教师奉献奖”获得者授予荣誉称号、发放证书,并为获奖者颁发一次性奖金,奖励金额(税前)为李佩教学名师奖10万/人,李佩优秀教师奖2万/人。
第十六条 “李佩教师奉献奖”的评选结果,应作为教师在考核、提职、晋级以及相关评优评奖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李佩教学名师奖”获奖者参评国家级教学名师、北京市优秀教师等奖项。
第十七条 “李佩教学名师奖”获奖者应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表率,发挥教学名师的示范作用,培育和引领青年教师共同发展。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在学院(系)或学校评审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拟获奖教师存在违法违纪、师风不正或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学院(系)或教务部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 在学院(系)初选结果公示期内,学院(系)接到异议反馈,须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提请学院(系)教学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在学校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教务部接到异议反馈,须分别同相关学院(系)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组织召开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会议,对有异议的拟获奖教师进行复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自学院(系)、教务部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仍未处理完异议事项的拟获奖教师不得列入拟推荐获奖教师名单。
第二十二条 已获奖教师如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奖项奖金由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