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报】科技伦理治理:政策好,更要落实好

  • 人工智能学院
  • 创建时间: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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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成为继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成立之后,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又一标志性事件。 

  对于该《意见》的发布与落实,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这体现了国家对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视和对科技向善的追求,但政策的落实过程中还将面临一些难题和挑战。

  “对科技稳健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2020年10月21日,中国已成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此次发布的《意见》又从总体愿景、伦理原则、伦理治理制度与体制建设、教育与宣传、审查与监管等角度对中国特色的科技伦理体系建设提出了系统化的设计与意见。

  “《意见》的正式发布对中国科技的稳健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说明中国已经开始了科技伦理体系化建设与实施,这必然将更好地促进中国科技稳健发展,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也必将贡献于全人类的福祉。”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研究员、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曾毅告诉《中国科学报》。

  “这一举措体现了国家层面对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视和对科技向善的追求。”北京协和医学院副教授张迪认为,《意见》的发布恰逢其时,“科技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法律法规作为传统规制手段,本身具有滞后性,跟不上当前科技发展的速度,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伦理治理为抓手,更迅速地对科技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作出反应。”

  “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制度优势是政府主导,《意见》的出台表明我国已初步完成科技伦理治理的顶层设计,将解决我国科技伦理管理‘九龙治水’和‘管理真空’等问题。”大连理工大学科技伦理与科技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伦理学会科技伦理专业委员会主任李伦告诉《中国科学报》。

  李伦认为,目前国家卫健委主管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科技部主管动物实验伦理,而其他领域尚未真正建立起伦理管理制度。在《意见》的第三部分“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中,第一条便是完善政府科技伦理管理体制,明确划分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科技部,以及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的职责分工。

  在李伦看来,如此一来,在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统筹协调下,各部门既有分工,又有协同,形成了“1+N”全覆盖的科技伦理管理体制,同时,还形成了“国家+地方”的层级管理体制,使我国科技伦理治理迈入了“全国一盘棋”的格局。

  对于《意见》的具体内容,曾毅印象最深的是尊重生命权利和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本科生、研究生相关教育的重要内容。

  他认为,“尊重生命权利”提醒科研人员,科技发展应当以生命至上的原则为指导,通过科技发展赋能并促进生物多样性的繁荣和生态的发展,而对科技伦理教育的强调则有助于推进实现科技伦理成为从事科技工作的下一代的基本素养,并对新一代科技发展是否能够保持持续向善起到基础性支撑作用。

  “具体怎么落实,是个问题” 

  在为《意见》出台感到欣喜的同时,受访专家也向《中国科学报》表达了担忧。

  “具体怎么落实,是个问题。”张迪认为,政策落实的难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各部委之间能否打破固有壁垒,建立有效的协同治理体制机制和平台;二是我国目前缺乏相关专业人才,“这可能会阻碍我国近5-10年的科技伦理治理进程”。

  此外,令他担心的还有政策落实的“度”的问题。“一种是只说不做,谈多了就谈‘烂’了,大家觉得虚无缥缈,摸不着头脑;另外一种是管得太严,伦理审查的内容太多太细,会影响科技的合理开展。”张迪说。

  在曾毅看来,未来各科技领域如何确保科技活动相关方的充分知情,是落实《意见》的重点和难点。“《意见》强调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以人工智能为例,特别是涉及到个人数据的相关应用,在真正意义的用户知情权、用户选择权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曾毅说。

  在李伦看来,建立和完善省域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是落实《意见》的重点和难点。“难点在于理顺省域各厅局科技伦理治理的职责和权限,实现科技伦理协同治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是关键,要将科技伦理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更要作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地方营商环境等工作的重要任务。”李伦说。

  “仍然有很多事要做” 

  对于政策落实中可能遇到的难题,受访专家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针对目前人工智能相关的研发活动还没有明确的伦理审查制度的问题,曾毅指出,生命科学和医学伦理制度发展和实践相对较早,可以为人工智能等科技领域的科技伦理建设提供有意义的参考。在借鉴的同时,需要充分认识不同领域之间的伦理问题及治理方式的差异,发展适用于各个关键科技领域的伦理与治理框架。

  李伦也认为,可以借鉴国内外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经验,“比方说,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建立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设立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等”。

  不过,尽管医学领域是国内最早开展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的领域,张迪指出:“我们仍然有很多事要做。”

  张迪参与了医疗机构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的伦理审查工作,发现一些医学领域科研人员在伦理方面的意识依然有待提升。他建议,可以建立独立可靠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每隔几年评估一下各机构科技伦理治理水平和效果,包括现有科研人员和医护人员的伦理认知水平,以及医疗机构、院校的伦理审查能力等。

  从科技伦理治理更长远的发展来看,张迪建议,一是要加强人才建设,培养懂科学、懂技术、懂伦理、懂治理的专业人才;二是要加强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科研人员的伦理培训,“这种培训不能是形式上拿个学分或拿个证就行的,而是要探讨新的模式和方法,让伦理理念真正根植在科研人员心里”;三是加强伦理教育,从小培养青少年科技伦理和道德意识。

  此外,李伦认为,科技伦理治理的法制化也是未来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推动科技伦理治理的法制化。落实《意见》还需加紧制定和完善科技伦理的规范和标准。他建议,出台《科技伦理治理实施细则》,制订《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建立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设立国家级科技伦理研究基地,加强科技伦理理论研究,增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国际学术话语权和议程设置权。

原文链接:https://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22/3/476005.shtm?bsh_bid=5680010598